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污染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,我部决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4-2010)进行修改完善,制定了标准修改单,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。
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(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)
附件: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4-2010)修改单
环境保护部
2014年12月12日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。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印发
附件:
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4-2010)修改单
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4-2010),修改内容如下:
一、将4.2.7条修改为:喷雾干燥塔、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%,实测喷雾干燥塔、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,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,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。
二、将表5中喷雾干燥塔、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30 mg/m3、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 mg/m3、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 mg/m3。